劳荣枝案必须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4)
(2023-05-02 1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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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必须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4)
第四个问题:有关原则。其一,“疑罪从无”,个人以为“疑罪从无”,同空泛的讲“司法程序正义”一样,用多了、“大了”就会造成谬误,甚至让犯罪人逃脱,具体到劳荣枝就是,劳有罪是一定的,但她潜逃了20年,许多证据已经丢失、或者模糊也是一定的,对此,再用“疑罪从无”显然会带偏整个案情。其二,“少杀慎杀”,个人以为“少杀”属于一种人性上的宣传,而“慎杀”才是法律上的概念,当然它是基于证据更接近于事实之上。劳荣枝是否适用“慎杀”?最高院的复核,会根据劳案本身的事实证据裁决的。其三,控辩双方适用法律的结果,劳案的庭审全过程以及目前律师界,法院投诉辩护律师,社会舆论的关注,已经偏离了单单的劳案本身,进入了“课题”讨论领域,而唯一获利的是劳荣枝可以再多看看这个世界,她已经潜逃苟活了20年,又由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多活了3年多;遭受二次伤害的定会是被害者的亲人们;增加的是人们的不安全感;类似犯罪人们的窃喜,却原来犯了罪还可以有如此的活法。其四,个人始终关注的是劳案本身的接近于事实的证据问题,辩护律师给最高院282页、80万字的申诉(尚不知内容),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就等于废纸一堆,造这样的声势是自取其辱,对律师界没有任何的好处。其五,说一千道一万都要回到劳案本身,劳案本身的第一案就已经形成了法/劳两人的“闭环式”的全过程,是相互利用、相互配合、相互主意的共犯,辩方的所有反证的什么“从犯”、“胁从”等除去例证什么“司法程序正义”、什么“精神链”、什么间接证明,没有什么实体证据,与劳的一路走来的事实甚远。其六,个人以为对因此而发声的律师言论,律师界应该引起足够的警觉,对超出法律本身的言论,甚至定义,因劳案本身不符合自己以为的就攻击我们的司法如何“倒退”的律师应该惩戒,并有实际的处罚。
最后,个人以为如果劳案的实际结果(不管最高院复核的结果是什么)谁最该做反思呢?
2023年5月2日12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