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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则亲历案例之我见

(2022-11-06 10:03:49)
标签:

法律

两则亲历案例之我见

一则,我作为被告公司的法人的劳动法律裁决案极简,也很普通,2019327日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谅解,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按约定给付了原告款项,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法局要求给他们写表扬信,于是,皆大欢喜。但直到2021年初偶尔发现网上居然还有我们的案例,电话某网站说要找法院。查看最高院网站,果然还挂着我们的18个法律判决“文书”,电话最高院,答复要找所属地法院上传消除,又打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方满口答应他们撤除,但其它审判厅的判决需要我们自己找,由于其它几个民厅过多,联系不畅,只好给其总台打,同样被不客气地答复:自找。至今即便其执行局的裁决仍然挂在最高院,一个都没有删除。今年9月底,在全套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我们赴上海办理公司工商注销,结果工商局认为我们还有案底,不予办理,我们又返回快递给最终解决此事的《和解协议》及相关的付款手续,方才向前推进。本人以为本案极简,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更不是什么有价值的判例,为什么三年过去了还挂在最高院网上?刚看了一下最高院法律判决文书网站,已经有(民事的)1亿多条,个人以为早该做出清理,对于已经解决,且还要正常运作的公司、单位、个人让人家“清静”地开展业务、工作不好吗?难道法律没有结束案例的条文吗?难道原被告永远是“黑户”吗?难道只有法律要尊严,原被告个人就没有尊严了吗?

二则,21年前(20013月)作为国企的我们几十名职工同工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合同》,旋即款项被挪作它用造成几十名职工房、款两空,13年前(2009年)法院裁决由作为其“担保人”的国企全部承担法律责任(20101月“担保人”已经将款项偿付给工行某支行,此案结束)。今天的现实是工行某支行为了逃避自身的责任并没有彻底消除几十名职工的《个人购房合同》,已经累计计息(表内利息)300多万元,而且还将天天电脑计息。一方面“担保人”要求几十名职工个人去交涉,另一方面工行某支行给出的答复是可以“消除”但“不要再在工行做业务”(还是没有彻底消除吗?)。

两则案例至今没有结果,前者是我们国家执法部门的“大漏洞”,后者是有法不依的国有企业从法上、理上、情上都说不过去的实在。

我们到底在干什么呢?我们还能干什么呢?

202211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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