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实施,其中之一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
“醉驾入刑”实施一个月来,二方面引起公众的关注且反响较大。一是高晓松醉驾发生致4车追尾、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已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六个月,罚金4000元),是名人第一例;以及四川丹棱县交警大队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案(后改以提起公诉),可能是“因公醉驾”第一例。这两起事件一直令人关注,围绕“特权醉驾”、“因公醉驾”热议不断,则反映出人们对“同案能否同罪”的“公正焦虑”。二是执法部门的一些表态:
最高法下发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最高检表态只要证据充分醉驾一律起诉;公安部要求:各地警方对醉酒驾车一律刑事立案。立法机关在未作出司法解释前,司法机关各部门间不同的声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给公众对“司法公正”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间。公众的“公正焦虑”问题,实际上体现了当前法治化进程仍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这关系法律的神圣和严肃性。
“醉驾入刑”实施一个月来,应该说效果是明显的,也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下降了。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二是公众对“醉驾入刑”的关注,给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普及课、公平正义课;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一个提醒,要努力压缩模糊空间,减少执法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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