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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17民诉小案例

(2022-07-17 22:05:01)
标签:

变更保全

解除保全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画廊转让合同》,将其名下的一处画廊标价10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再办理过户登记。一周后,乙公司认为100万元出售画廊价格偏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不服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查封了画廊。

【问题】在甲公司诉乙公司履行《画廊转让合同》的诉讼中,被告乙公司要求解除查封并愿意提供价金担保,而原告甲公司坚决反对,认为解封后乙公司可能将画廊高价卖出。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应驳回乙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乙公司)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提供价金)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查封的画廊)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乙公司提供的价金)。但被保全人(乙公司)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法院查封的画廊是本案的争议标的)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甲公司)同意。本案中,法院解除查封画廊需征得甲公司同意,而甲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因此,法院应驳回乙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1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得分点:驳回(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甲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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