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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合并审理原则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家住北京市A区的甲因购买乙淘宝店铺的鞋子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乙。
【问题】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乙主张甲因退货不成,在某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帖损害其淘宝店铺声誉,请求法院判令甲删帖道歉。法院能否将其作为反诉合并审理?
【答案】能将其作为反诉合并审理。 本案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本诉的被告乙针对本诉的原告甲),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由于买卖合同纠纷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且本案不涉及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故符合反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233条。 得分点:可以(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当事人的范围相同;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涉及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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