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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实体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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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周某与汤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汤某将周某诉至东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周某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判令周某限期配合汤某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汤某当庭撤销了“判令周某限期配合汤某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官是否应当准许?
【答案】应当准许。该行为属于汤某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并且汤某在法院裁判前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法应当准许汤某撤销该诉讼请求。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 得分点:法官应当准许(汤某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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