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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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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0年6月,李某某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区监管局按照李某某要求的形式对该内容予以公开,后李某某又陆续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该类信息,两个月内,区监管局累计收到李某某信息公开申请20件,且申请信息内容基本相同。于是区监管局以李某某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为由收取李某某信息处理费50元。李某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于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问题】若李某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能否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答案】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就区监管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审行政案件,法院认为事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2款。 得分点:可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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