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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12行政法小案例

(2022-06-12 20:34:17)
标签: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听证会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2007年11月,为城市规划需要,县政府作出112号决定,决定按原登记成本价收回已颁发给城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决定送达城东公司。并就该112号决定通知该公司于12月11日举行听证会。城东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结合本案,分析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如何举证?

【答案】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在违反正当程序的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程序合法的证据,听证会属于程序问题。本案中县政府按原登记成本价收回已颁发给城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被起诉,因此县政府对其作出该决定的合法性,以及是否通知了城东公司参加听证会和听证会是否举行承担举证责任。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 得分点:定安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程序合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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