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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
分类: 文化提升 |
2018年5月1日,孟某要搬入幸福小区的新家,因东西较多,就将其中一台高级打印机以3000元卖给了马某,马某付了1500元,同时约定,在这一个月内,马某将这台打印机借给孟某用,到6月1日正式搬家那天孟某把打印机交付给马某,马某支付剩余1500元。5月15日,马某将打印机卖给了曹某。5月16日,马某通知孟某已将打印机转卖给同事曹某,让孟某直接交给曹某。5月20日,孟某将打印机以4000元价格卖给了知情的徐某并交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5月16日,曹某继受取得打印机的所有权
B.曹某有权请求徐某返还打印机且该权利受2年除斥期间限制
C.曹某有权请求孟某承担侵权责任且该权利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D.曹某有权请求马某承担违约责任且该权利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动产交付制度、物权的保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难度极大,错误率极高。
A项。5月15日,马某与曹某买卖合同生效时,曹某即取得打印机的所有权,即指示交付。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曹某请求徐某返还打印机适用3年诉讼时效而非2年除斥期间。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项。曹某请求孟某承担侵权责任系普通的债权请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5月15日,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发生物权变动,马某已完成买卖合同的全部义务,曹某无权请求马某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