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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03行政法小案例

(2022-06-03 22:10:49)
标签:

行政处罚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调味品厂是大风村三组的新建工厂,依云市国土管理局根据其申请,同意该厂补办征地手续。(调味品厂在相关申请表中经济性质填写为“个体”,但依当时规定申请补办征地手续的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市政府为调味品厂颁发国土证。后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大风村三组向市政府提出撤销该证申请,市政府对调味品厂负责人进行口头询问并制作笔录,但询问时未告知调查目的,也未告知可能涉嫌欺骗且未如实登记,拟注销涉案土地使用证等情况。后市政府以采取欺骗手段,未如实登记获颁土地使用证为由,作出注销土地使用证的4号决定。

材料:《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的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问题】依云市政府的4号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4号决定不合法。理由:(1)主要证据不足。因为4号决定所注销的199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是单纯由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也与颁证机关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有关,不能认定是申请人欺骗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再加上当时的复杂情形,4号决定简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增加了事后处理的难度。(2)违反正当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号决定作出之前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5条、第62条。 得分点:4号决定不合法主要证据不足(没有欺骗申领;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违反正当程序(应当告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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