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2012年6月,江南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向临江区环保局报送某一高架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临江区环保局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临江区环保局同日受理并作出批准环评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函》。2013年6月,此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正式完成。
材料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材料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媒体或者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
【问题】临江区环保局2012年6月的《审查意见函》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该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1)没有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公众调查程序,没有依法做出不少于7日的公示;(2)申请人尚未完成正式环评报告即环评报告(报批稿)时,就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环评报告晚于环评审批将近1年,也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得分点: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环保局没有履行公示程序;环保局没有履行公众调查程序;环评报告晚于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