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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直接审查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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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11日,一审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肖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直接审查了该案。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肖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最终仍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但是判处有期徒刑11年。检察机关对该判决提起抗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问题】本案的二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案】本案的二审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二审法院直接审查肖某上诉的做法不正确。对于上诉人上诉只能由一审法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应该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二审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肖某的13年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再次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重于一审法院第一次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82条、第403条。 得分点:二审法院直接审查肖某上诉的做法不正确(二审法院应该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肖某的13年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再次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