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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 |
分类: 文化提升 |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建筑物脱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第三人过错导致的环境侵权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人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故意侵权或者共同过失侵权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教唆、帮助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属于共同侵权,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承担连带责任。
1、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
2、正确
3、错误。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环境侵权或者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事人对外也应承担责任,事后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正确
5、错误。教唆、帮助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由教唆者承担侵权责任;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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