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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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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赵某、李某乙等人与苗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打斗中苗某死亡。后李某自首,赵某连夜逃亡,一直未被抓获。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宋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将赵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逃)和李某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列为共同被告。
【问题】宋某只对李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赵某和李某乙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刑事附带民事也是不告不理原则,但是法院应主动对宋某提出可以将其他共同侵害人作为被告,但同案犯在逃的除外。如果宋某不追加的情况下,应该告知其法律后果,同时将情况写入到裁判文书当中。本案中,法院主动添加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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