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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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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赵某之妻张某与被告人马某之父亲马某一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见状将张某手中的汤饭泼向马某一脸部。被告人马某得知此事后,召集马某一和弟弟马某二在赵某家门前对其谩骂,并与赵某和其哥哥郭某发生斗殴,在此过程中马某失手打伤了郭某,后被鉴定为轻伤,并打死了赵某。
【问题】若张某只对马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马某一和马某二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马某、马某一和马某二是共同侵害人,虽然马某一和马某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都对被害人负有赔偿义务。赵某的妻子张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权选择针对所有侵害人或者部分侵害人提起诉讼,这也是原告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无权干涉。因此,法院首先应当告知张某可以对马某一和马某二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确认张某是否明确放弃对马某一和马某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而不能直接将马某一和马某二列为共同被告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81条。
得分点:不正确(张某有权只针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诉讼;处分权;法院无权干涉;法院应告知可以对其他侵害人提起诉讼;确认张某是否明确放弃;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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