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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05法律专业问题判断(二)

(2022-05-05 18: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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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

分类: 文化提升

1、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否则定金合同无效。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

3、定金罚则:给付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5、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若第三人不适当履行,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超过合同标的20%,超过部分无效,并不是合同无效。

2、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88条之规定,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并用。

3、正确。

4、正确。

5、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23条的规定,应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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