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证明标准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陈满故意杀人罪一案,被告人陈满不服生效判决,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原审裁判认定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部分重要证据未经依法查证属实;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也存在疑问。陈满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矛盾。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理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题】结合本案,如何理解证明标准的意义、内容及其适用?
【答案】(1)证明标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我国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为“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即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并且结论具有唯一性。
(2)在本案中,陈满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矛盾。诸多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得出该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的结论,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合理怀疑”也就无法排除,不能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证明标准。
(3)基于以上理由,可以认定原审法院裁判未达到证明标准(有误),检察院可以据此提出抗诉,从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62条、第171条及《刑诉解释》第140条。
得分点:证明标准是指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序或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