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属于立功吗

(2022-04-30 17:53:46)
标签:

立功

自首

分类: 文化提升

  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属于立功。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先到案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的同案犯,这也是获得立功的重要途径。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并最终确定为立功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2.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是否对抓获同案犯确实起到协助作用,是判断被告人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行为能否构成立功的实质性标准。

  二、立功分为哪几种

  根据刑法典第68条之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

  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等。

  三、准立功是什么意思

  准立功不是立功,是因缺失立功的部分要件而成立的行为形态。

  比如,在案发时的行为,而不是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但若该行为得到的最终结果和具有立功表现得出的后果是一致的,则该行为有其积极的一面,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于与国家和社会的,应该进行肯定。

  并在处罚时将该行为结合犯罪分子的其他情节综合考虑,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求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同案犯王某的藏匿地点,侦查人员赶到该地点时发现王某已逃离。经查,王某确实在该处隐匿,只是由于抓捕行动过于声张而惊动了王某,才使其逃脱。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主动自首,交待犯罪事实的,可以根据规定得到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那么提供同案犯藏匿地同案犯逃跑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抓捕说”与“抓获说”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抓捕说”仅是从字面来理解《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未能准确把握《解释》的本义;而“抓获说”未考虑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抓捕失败的情况,从而让被告人承担公安机关抓捕不力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要行为人的协助抓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产生抓捕成功的结果,行为人就可以构成立功。在抓捕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原本能够成功的抓捕行为未果的,不影响行为人构成立功。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否以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为必要?如果因为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或非被告人的原因导致抓捕未果的,被告人能否成立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另外,《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从《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几种立功表现的表述形式看,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用的是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用的是“阻止”,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用的是“突出表现”,均是一种内含行为结果的表述。故从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对协助抓捕行为应理解为出现协助的结果,才可以认定为立功。因此,笔者不同意“抓捕说”,不能将《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协助抓捕”仅理解为是一种行为过程,即无论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行为,就应当构成立功。另外,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的协助抓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产生抓捕成功的结果,行为人就可以构成立功。在抓捕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原本能够成功的抓捕行为未果的,不影响行为人构成立功。

综上所述,张某已经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同案犯王某的准确藏匿地点,由于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未能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影响张某构成立功。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