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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被王某持刀重伤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为由决定不立案。刘某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只作出立案建议。但公安机关对立案建议置之不理,而检察院也也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刘某向法院起诉,而法院一开始拒绝受理被害人刘某的诉讼,并让其找公安机关处理此事。最终,此案件还是由法院受理。
【问题】法院一开始拒绝刘某的起诉,又让其找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法院一开始拒绝刘某的起诉,又让其找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之一。本案中,刘某作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符合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之一,因此,法院无权拒绝受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得分点:不正确(刘某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是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之一(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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