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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 |
分类: 文化提升 |
1、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2、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除紧急情形外,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应承担责任。
4、无偿搭乘他人的非营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使用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1、错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承担的是相对无过错责任。
2、正确
3、正确
4、错误。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仅在一般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减轻,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不减轻。
5、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之规定,职务侵权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而非由职工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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