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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18民法法律专业问题判断(一)

(2022-04-18 12:58:33)
标签:

营利法人

法人

行为人

法定代表人

欺诈与胁迫

分类: 文化提升

1、营利法人设立的目的是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2、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这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关系。

3、法人是合同相对人,法人应当对外承担责任,不得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4、行为人发生动机错误,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5、欺诈与胁迫竞合时,认定为欺诈。

1、正确。《民法典》第76条规定: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错误。属于代表,而非代理。

3、错误。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错误。动机错误对合同的内容没有发生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不得以此主张撤销合同。

5、错误。认定为胁迫。 胁迫和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意欲造成对方的恐惧,从而基于这种恐惧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换言之,胁迫中可以带有欺诈成分,但是欺诈中,不可带有胁迫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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