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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法人行为人法定代表人欺诈与胁迫 |
分类: 文化提升 |
1、营利法人设立的目的是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2、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这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关系。
3、法人是合同相对人,法人应当对外承担责任,不得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4、行为人发生动机错误,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5、欺诈与胁迫竞合时,认定为欺诈。
1、正确。《民法典》第76条规定: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错误。属于代表,而非代理。
3、错误。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错误。动机错误对合同的内容没有发生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不得以此主张撤销合同。
5、错误。认定为胁迫。 胁迫和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意欲造成对方的恐惧,从而基于这种恐惧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换言之,胁迫中可以带有欺诈成分,但是欺诈中,不可带有胁迫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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