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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13民法小案例

(2022-04-13 12:23:37)
标签:

解除合同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与安达公司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以改进东方公司现存的三座中型燃煤锅炉的脱硫技术。安达公司组建了技术团队,购置了相关设备与材料,进驻东方公司开展锅炉脱硫改造的工作。同年4月,A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作出拆除A市所有中小型燃煤锅炉的行政决定。因此,继续履行该《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对东方公司明显不公平。

【问题】东方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东方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合同成立后A市政府政策的调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两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该合同对东方公司明显不公平。故东方公司可以与安达公司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东方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

得分点:东方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该合同对东方公司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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