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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12民法小案例

(2022-04-12 11:42:31)
标签:

交付标的物时间认定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2015年3月16日,王某在天猫商城从A公司经营的“虹山本草旗舰店”购买“石斛枫斗”11件,成交价为138元,实际付款1518元,订单编号为89×××77。收货人及地址为王先生、北京市朝阳区×××中心××,运送方式为快递,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为10×××02。

【问题】A公司向王某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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