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220410民法法律专业问题判断(一)

(2022-04-10 12:03:55)
标签:

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分类: 文化提升

1、承诺延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

2、双务合同中,若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常理解释优先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中止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请求先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若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拒绝付款,买方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1、正确

2、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

3、正确

4、错误。先履行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不构成违约,后履行方无权请求先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

5、错误。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无先后履行顺序,买方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