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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协议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2016年7月18日,王某与周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王某急需现金向周某借款500万元,月利息3%,月服务费3%,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到2017年7月17日;王某如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借款人王某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A栋抵押房产直接归周某所有,王某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周某将该抵押物过户;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周某有权将该房屋拍卖或变卖。随后,王某和周某共同办理了A栋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问题】王某与周某在《抵押借款协议》中的约定,即“王某如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借款人王某所有A栋抵押房产直接归周某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该约定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王某与周某《抵押借款协议》中的约定,“王某如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借款金及利息、服务费,借款人王某所有栋抵押房产直接归周某所有”属于订立流押条款,流押条款无效,故该约定无效。法条依据《民法典》第 401 条。
得分点:无效(王某与周某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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