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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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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义务地转让,善意受让人无地役权义务。
4、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5、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可以出租。
1、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亦可对抗第三人;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正确
3、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74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经过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对抗善意受让人。
4、正确
5、错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并且除当事人另外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亦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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