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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31民法法律专业问题判断(一)

(2022-03-31 14:24:05)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

分类: 文化提升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义务地转让,善意受让人无地役权义务。

4、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5、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可以出租。

1、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亦可对抗第三人;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正确

3、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74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经过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对抗善意受让人。

4、正确

5、错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并且除当事人另外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亦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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