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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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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向周某借款500万元,并将自己价值150万元的A栋房产抵押给周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柏某承诺为王某的借款做担保人;吴某将其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B栋房产抵押给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经二人协商,王某同意按照约定利息和服务费结算借款本金及全部费用,而周某同意不再向王某主张A栋房产的抵押权,直接要求吴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吴某回函称:周某应当找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吴某的回函理由中所称“周某应当找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成立。债权人周某与债务人王某、担保人吴某、柏某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且债务人王某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因此,债权人周某应先以债务人王某所提供的担保物A栋房产实现债权,剩余债权不能清偿部分再要求吴某、柏某承担担保责任。故吴某的回函理由成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2条。
得分点:成立(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应先以债务人的担保物实现债权;不能清偿部分再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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