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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26民法小案例

(2022-03-26 12:49:03)
标签:

民事权利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李某欲出售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商品房。谢某与之多次磋商购买事宜,并趁李某不注意调换了其手中的房产证,并提出试住一个月再做决定,李某遂将房屋钥匙交给谢某。其后,谢某谎称自己是李某,与周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300万元,并以真实房产证、伪造身份证,伪造李某签字与周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房屋交割手续。

【问题】李某分别得向谢某和周某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答案1】若认定周某构成善意取得,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因此原所有权人李某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谢某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可向受让人周某主张损害赔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

得分点1:李某可向谢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周某构成善意取得;向无处分权人谢某主张损害赔偿)不能向周某主张权利

【答案2】若认定周某不构成善意取得,则李某可向谢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周某主张物权请求权。谢某假冒李某出售房屋,侵害了其所有权,李某有权请求谢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周某不构成善意取得,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房屋原所有权人李某可以向周某主张物权请求权,要求其返还房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35条、第238条、第1165条第1款。

得分点2:可向谢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向周某主张物权请求权(谢某侵害了李某所有权;周某不构成善意取得;可向无权占有人周某主张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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