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一物多卖一房二卖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2017年4月1日,天蓝公司将之前已售与王某的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再次出卖给张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0个月后交房并办理房产登记。张某系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此房,且对天蓝公司与王某之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知情。一周后,王某得知上述情况。
【问题】王某能否主张天蓝公司与张某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不能够。一物多卖,本案中天蓝公司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未登记未交付,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故王某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天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143条、第577条、第152条
【问题】王某能否主张天蓝公司与张某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答案】不能。本案中,尽管张某对王某与天蓝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知情,但其用更高价格购买该房屋是以投资为目的,主观上并无恶意串通的意思,且房屋并未交付给张某使用,因此王某不得主张天蓝公司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天蓝公司与张某订立的合同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故合同合法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3条、第15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
得分点:不能(无恶意串通的意思;房屋未交付使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
前一篇:票据责任VS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