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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21民法小案例

(2022-03-21 13:21:13)
标签:

诉讼时效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2009年2月22日,陈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购买B公司抵给A公司的一套房屋,相关手续由B公司协助陈某办理。之后A、B两公司之间产生纠纷,B公司未履行约定的抵顶义务,并于2010年7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致使陈某无法取得涉案房屋。因此,陈某于2018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陈某在知道权利受到侵害8年后即2018年才提起诉讼,法院能否以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不予受理?为什么?

【答案】

不能。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本题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93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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