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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诈骗罪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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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欲出售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商品房。谢某知情后多次与之磋商购买事宜,并趁李某不注意调换了其手中的房产证,提出试住一个月再做决定,李某遂将房屋钥匙交给谢某。其后,谢某谎称自己是李某与周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300万元,并以真实房产证、伪造身份证,伪造李某签字与周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房屋交割手续。
【问题】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1】合同不成立。周某欲与商品房的真实所有权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希望法律效果归于真实所有权人,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冒名者谢某欲通过冒名订立合同形式侵害真实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并没有将法律效果归于所有权人的意思。二者意思表示并不一致,故涉案合同不成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34条。
【得分点1】:合同不成立(谢某没有将法律效果归于李某的意思;二者意思表示不一致)
【答案2】合同可撤销。谢某以欺诈手段通过冒充房屋所有权人欺诈周某,使周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周某享有撤销权,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8条。
【得分点2】合同可撤销(谢某冒充房屋所有权人欺诈周某;周某享有撤销权)
【答案3】合同无效。冒名人谢某是持有侵权目的,其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违反了意思表示须真实的生效要件。因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得分点3】合同无效(意思表示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