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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A分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于A市设立的分公司。刘某于2017年11月24日在其营业厅办理话费充值业务,充值话费50元,并获赠50元话费,赠送话费有效期为1年。2018年12月7日,刘某发现充值话费的手机号码已被停机,故前往营业厅查询,得知A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5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其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刘某认为A分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
【问题】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能否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