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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性侵不满12周岁儿童认定“明知对方幼女”】

(2013-10-24 22:43:15)
标签:

杂谈

#晓辉性元谈# 法理和法律应合应性生理发育和性心理发展规律:10周岁以下男女孩子模仿大人的涉性交往(例如性游戏)不应该视为性行为;11-14周岁男女青少年的性接触,不应该视为犯罪;15-16周岁男女青少年彼此或与11-14周岁的男女青少年偶尔的性接触可以免于起诉和刑事处分;男女青少年的涉性法规应该相统一,不能仅仅只保护少女。根据我国女孩月经初潮的平均年龄(12.4-12.8岁)来制定对幼女的法律保护,既符合自然规律,有符合人们的只认可度。据此,应该将不满13周岁的女孩确定为幼女(而不是最高法随意确定的12周岁),纳入绝对保护的范围。http://news.sohu.com/20131024/n3888396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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