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
(2011-05-23 16: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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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
管理规定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国家部委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费减免的申请范围
我校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和高职学生,在校期间遵规守纪,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生活简朴,不能全部交纳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学费减免的条件与标准
㈠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交学费:
⒈革命烈士子女;
⒉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⒊入学时是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
⒋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在学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30%的。
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2学费:
⒈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在学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31%~70%的;
⒉享受特困救助家庭的残疾学生;
⒊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领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学生。
㈢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4学费:
⒈残疾学生;
⒉父母双残特困家庭的健全学生;
⒊单亲残疾特困家庭的健全学生;
⒋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并且困难等级为A档的学生(困难等级标准参见《天津工业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意见(试行)》);
⒌学校认为因其他情况可以减免的学生。
三、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㈠ 减免学费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审批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9月间进行;
㈡ 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审批表》;
㈢ 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在征求班主任、班委会意见后签署减免意见报学校学生处;
㈣ 学生处初审后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
㈤ 减免学费申请得到学校批准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经校领导签署意见的《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审批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并交齐减免后的学费差额和其他费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
四、除政策性减免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减免或终止其减免资格:
㈠ 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㈡ 学习成绩不良、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的;
㈢ 因其它原因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的;
㈣ 对家庭经济情况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除令其全部补交减免学费外,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注:政策性减免是指依据国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的减免。
五、本《规定》自2006级学生开始执行,在校的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费减免事宜仍按《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困难生减免学费的实施意见》(津工大学字[2002]第5号)执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