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2013-04-18 16:44:48)分类: 刑事罪名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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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等。
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
(3)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
(四)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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