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2013-04-12 16:28:33)| 分类: 刑事罪名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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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特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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