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3-04-11 15:22:25)分类: 刑事罪名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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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认定和处罚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认定和处罚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认定
1、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论处。
2、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共犯。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认定和处罚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罚
刑法第413条第一款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动植物病虫害传出、传入国境,或者致使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不能出口或进口等。
《刑法》有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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