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2013-04-09 15:13:29)分类: 刑事罪名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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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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