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2013-03-28 16:22:31)
标签:
杂谈 |
分类: 刑事罪名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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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特征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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