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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

(2013-03-28 15:46:20)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罪名解析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

一.    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

三.认定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更多相关罪名及知识,请浏览智豪刑事律师网:

http://www.cqx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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