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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2012-07-16 14:44:43)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2)利用气功行医。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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