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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

(2012-07-12 14:31:11)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是指故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

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罪是伪造、变造证件供自己使用。

本罪与伪造证件、变造证件罪的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为是“提供”而非“伪造、变造”,只要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了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不论是谁伪造、变造的,均构成本罪;反之,不构成本罪。而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变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当行为人只实施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时,则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当行为人既伪造、变造了出入境证件,又把伪造、变造的证件向他人提供时,则前一行为被后一行为吸收,对行为人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并不两罪并罚、但量刑时可适当从重。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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