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2012-07-12 14: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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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 |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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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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