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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2012-07-06 14:20:34)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本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犯罪的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则按刑法规定的相应条款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则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被买妇女已与收买人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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