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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

(2012-06-29 15:19:52)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定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因此,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国库券、存单、汇款单、支票、股票、债券等均属于有价证券。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为基础,采用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变真实有效证券的日期、面值的行为。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仿造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的形状、大小、图案、字样制作的假的有价证券。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客体和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伪造国家有价证券;  

2、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3、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主体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处罚 

刑法第178条之一第1款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量刑标准和案例请参考智豪刑事网站

更多相关罪名及知识,请浏览智豪刑事律师网:

http://www.cqx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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