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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2012-06-27 15:38:25)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量刑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和案例请参考智豪刑事网站

 

更多相关罪名及知识,请浏览智豪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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