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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如何做到适当?

(2014-10-01 17:34:05)
标签:

纪律处分

学生

张黎明

学校

校规

【案例】

        2011年11月21日,在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机械工程系就读的张黎明(化名)被学校勒令退学。原因是张黎明在教室内与女同学接吻,被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学校开除的理由是:“张黎明在教室里公然和女同学接吻,被教室内的摄像头拍下,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处理小张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校规第八章45条,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可以予以勒令退学。张黎明的家长认为校方的处分过重,和学校进行过多次沟通。但是校方称,在教室内公然接吻,给同学们带来极坏的影响,这是严重违反校规的,属于可以予以勒令退学的情况。在张黎明之前,这所学校已有一对情侣因为接吻被学校开除。校方称:“学校的处理是有依据的,已经作出的处分不会更改。” 

【法律分析】

        此案例中,引起纠纷的原因是在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学生被学校处分后觉得过于严厉,于是提起诉讼。到底是学校违法,还是学生行为出格到足以勒令退学的程度?
        现实中个别学生难免有违纪违规的行为,这就涉及到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问题。如何对学生处分,用怎样的方式处分,最终实现惩戒和教育、警示的目的,这就要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做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

        结合本案例来看,首先,被处分的学生如果只有一次这种行为或者以前没有被学校发现和警告处理过,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学校把学生在教室接吻的行为直接上升到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程度进行处理,然后开除,涉嫌违反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因此,学校对于在校学生的偶犯或者初犯行为首先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动辄就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手段进行纪律处分是不足取的。

        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这是学校常见的教育管理手段之一。在纪律处分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尽量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促其改正,避免过分使用纪律处分的手段。只有在学生违纪程度极其严重或者屡教不改,其他教育管理手段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使用纪律处分。二是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不得使学生的人格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不当剥夺。三是严格遵循程序,充分尊重受处分学生的申辩、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权利,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四是处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避免造成心理伤害乃至发生意外事件。

【防范策略】

         1、学校在做出纪律处分的决定时,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并确保其内容不会与法律相抵触,不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2、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承受能力,并及时和监护人沟通交流,征得家长的理解。明确处分学生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激励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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