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个税法规实施对外国人的影响
(2019-01-15 13: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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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规对外籍人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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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分清几个概念
1、
2、
(1)中国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注:相比旧个税法,新个税法对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的要求更严格,之前是1年,现在规定是183天即半年,也符合国际惯例。
二、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缴税义务不同
(一)取得所得地点不同,缴税不同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缴税方式不同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同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非居民个人没有专项扣除(即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费、大病医疗费、赡养费、首套房房贷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费这六项专项扣除)。
(四)个税申报方式不同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三、其他特殊个税优惠规定(即税收可规划的点)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人员个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规定
1、适用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适用条件: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3、优惠政策: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但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注:也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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