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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思径通幽 |
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原则与应用前景
韩永飞 刘在平*
【摘要】区块链本身是技术,它包含但不限于密码学、网络协议、计算机系统、算法和程序设计、交易与支付知识。这种技术形成的区块链系统有着浓厚的“人文社科”色彩、哲学色彩,甚至可以说是一门“人文科技”。区块链技术不仅影响了金融,有可能影响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优化,但是与无政府主义是完全不同的。“智能合约”和“智能节点“将有可能进一步开启以科学技术注入到社会生活,经济模式,还将引起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深刻变革,为优化法治环境、降低法律成本、推进法治建设服务。区块链技术的设计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价值原则”,诚信、公正、平等、自由等价值追求在相当深刻的程度上融入这一技术体系,同时也意味着一场以技术手段实现价值追求的“区块链革命”。其社会功能和应用前景的内在支撑和动力之源,是其核心部位的、潜在的价值原则。公益事业的发展,可能为区块链技术提供发挥作用的广阔舞台。继金融市场之后,医疗健康领域将会成为区块链的第二大应用市场。区块链技术将在共享经济,以至于公共资源共享等诸多领域得以应用。它会实现公开、透明、有效监管。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应当以价值理性引领工具理性,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更为自觉,让这一技术革命浪潮中的新生事物为人类的福祉和文明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
一 区块链热潮方兴未艾的理性审视
区块链热潮的兴起和持续升温,当然和这一先进技术广阔的应用前景有关。但是我们注意到,与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学等新兴科技不同的是,区块链技术所引起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思考,更加冷静深邃。一是区块链技术本身,就带有浓厚的“人文社科”色彩、哲学色彩,甚至可以说是一门“人文科技”。二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生,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从比特币开始的,也就是说,对于社会上多数人来说,区块链技术的引人注目是从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开始的。其技术特征的显现,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应用性、社会性、普适性。所以,虽然区块链技术早期是金融科技的“底层技术”,但这个底层技术比其它金融科技本身更为引人注目、发人深省。因此区块链热潮的升温主要是底层技术的特性、原则、潜力、共识技术和应用前景所引起的,已经并且正在远远超出对于金融领域的范围。三是其设计原则(无论是设计者的指导原则还是后来总结出来的原则),本身就与社会价值原则高度契合,虽然这一点还需要认真论证。四是区块链技术一开始就对许多思想家长期关注和探讨的社会问题有着很强的关联性,比如天然权利、平等问题、隐私保护问题、分布式或点对点式去中心化问题、公正与诚信的问题,等等。
二 区块链并非无政府主义
关于区块链是无政府主义的看法,比较活跃。这样的看法不仅频繁见诸于网络和自媒体,而且在相当专业的著述中也出现过。例如有人指出:“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任何具有革命性的发明创造,基本都是由具有强烈价值观的人搞出来的。没有强烈的价值观的驱使,人们就不可能会去颠覆旧世界。毋庸讳言,区块链技术确实是由一群具有强烈无政府主义价值观的技术极客们创造出来的。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无政府主义者的任何尝试都以失败告终,这一次,技术极客们希望利用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空间、虚拟社会里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自治社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不符合事实,而且对于区块链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首先,人类历史上许多重大发明,不一定是“具有强烈价值观的人搞出来的”,对于科学技术的兴趣爱好很可能是主要动力。搞出来以后,价值取向也可能是两面的。其次,区块链技术的创造者,虽然有可能是“具有强烈价值观的人”,而且的确体现出浓厚的价值理性的色彩,但区块链是不是由“一群具有强烈无政府主义价值观点的技术极客创造出来的”,要有根据。如何评价无政府主义,是另一个问题,关键是,创造者是否有这样的主张是要拿出依据的。如果说,区块链技术创造出来以后表现出去机构化或无政府主义的价值取向,那是后面的人总结出来的,不能硬性地安在创造者头上。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历史上或政治思想史上的无政府主义,依然是个问题,需要认真辨析。“在网络空间、虚拟社会里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自治社区”,并不能等同于搞无政府主义。
我们认为,区块链技术不是无政府主义的。无论是创造者的价值追求,还是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应用功能和价值取向,都不能等同于无政府主义。
区块链所形成的是社群,而不是社区。“链群是垂直、混合、水平交叉的公链集群,每条公链都是通证经济体。社群跟社区有很大的区别,这是两个平行世界,互联网的玩法是玩社区,区块链的玩法是玩社群。”社群治理是一种基于技术的自治,当然需要高度自律,但更重要的是,区块链技术的显著特征是诸多共识规则的自行运行。参与者的自觉自律行为,当然是不可少的;但与此同时,参与者的行为有许多是被规定、被制约的行为,就是技术本身已经“事先”规定好的行为,你不得不遵守。当然,任何与人相关的体系的运行,其规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可能有漏洞,但区块链链群、社群的依规则运行,是在较大程度上可以信赖的,当然也可以是不断完善的。同时,区块链并非完全去中心化,“我们可以是混合系统,你只要是天下为公,底下可信记账作为基石。在中高层的系统可以使用中心化系统。可以把互联网的中心系统,把联盟链系统和部分公链系统作为组合,去打造产业公链。”混合系统,实际上也是一种以技术手段本身参与管理的系统,是技术手段本身发挥组织管理功能的系统,这样的系统当然有可能影响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优化,但是与无政府主义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分布式、点对点式的去中心化(一定程度上)和去中介化,并非无政府化,反而与政府管理效能化和职能优化是一致的。“它对增强政府各方面性能来说非常重要,而有些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尤其重要,在这些地方,政府正在创建新的流程,区块链可以帮助他们实现系统升级,建立长期稳定的开放式政府。我们可以先从区块链应用的两大领域入手,综合政府以及公共领域的物联网使用。”
三 区块链技术:对“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挑战
“徒法不能以自行”出自《孟子·离娄上》,现代人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光有法度而不运用它,法度也不能自行运作。一般来说,立法再好,也需要有良好的执法、司法;或者说,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有法必依,依然是法治建设中的必然要求。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社会责任和治理中心主任郭锐所说:“法治在中国的历程始于‘有法可依’的立法建设。有识之士早已看到,实现法治还需两个前提:不但要保证法是良法,还要依良法而治。”区块链系统可以很大程度上排除人的干扰,依法判决,依法执法,依法司法。
那么,科技的发展,是不是创造了以技术手段来保证法律实施运行的条件呢?应该说,这方面是有一定进展的,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智能合约”。
早在20世纪90年代,“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概念已经产生,其核心理念是:一份智能合约,就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合约参与方将在相关行为中遵循和执行所达成的协议。同时,智能合约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那就是“智能合约是一个在计算机系统上,当一定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被自动执行的合约。”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智能合约并不一定非要在区块链当中实现,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动交易的合约。但是,区块链技术却提供了更为确定、可靠、不可篡改的系统条件。不仅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合约的内容不会被更改;也不用担心参与方不执行合约;而且对于事后的审计来说,全网备份所带来的完备的记录也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在这样的过程中,一种建立在智能技术支撑基础上的、自行发挥作用的信任机制,起到了法律保障机制的作用,完全可以支持支持事后的审计。
在2016年,“智能节点(intelligent node)“的概念由安达链提出:它由数字形式定义的众多的编程化的规则组成,由智能实现最适用规则技术选择和实施。参与者的相关要求将被智能化地选择合理公正的规则予以实施。人们的相关要求和担心,将在智能节点上自动选择最优的规则自动实现。
智能节点和区块链额并用,将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有效结合并且倍增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另外,区块链系统由共识技术建立规则(法律、法规、决策等),规则由机器自动执行,修改规则由多数人同意并修改过程反复讨论,为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管理,减少纠纷和斗争,实现和谐,提高效率,减少成本,提供了较好的选择。
“一直以来,现行的法律体系都存在着两个巨大的问题:首先,合约或法律是有充满歧义的语句定义的;其次,强制执行合约或法律的代价非常大。”然而,在区块链这样的系统中,一方面,合约内容从表述到“理解”,已经在编程语言的基础上被明确下来,这是第一个层次确定性;另一方面,只要满足触发条件,协议可自动执行。也就是说,合约内容的确定性、合约被执行的确定性,这是第二层次的确定性。智能节点对于不同的要求选择满足要求的规则(合约)实现的确定性,这是第三层次的确定性,这样的“重确定性”被确立起来。参与者所信任的,不是签订合约的对方,而是区块链系统所提供、所保障的确定性。当然,信任的对象也不是起到中介、公证、监督作用的任何第三方,而是一种体现在区块链系统中“技术理性”、“技术硬性”。实际上,智能合约和智能节点的运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约、纠纷、诉讼、调查取证、司法审判、强制执行等环节,大大降低法律成本。我们有理由说,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徒法也能以自行”。
“徒法可以自行”是法治建设中的一种深刻变革,“从未来的角度看,今天现行的法律系统看起来就像茹毛饮血般原始。我们拥有连篇累牍的即使在法院看来也依然充满歧义的法律条文。同时,我们订立的合约充满了虚假的个人承诺和渺茫的兑付希望。因此,随着智能合约的出现,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即将诞生。”这里需要稍微补充一下,应当说是“随着智能合约和智能节点的出现,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即将诞生。”——这样的预见性判断,并非是虚妄的。进一步分析,社会上的人不仅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处于各种法律关系中。可以预见的是,基于区块链架构的智能合约的功能,是具有启示效应和发散效应的。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是与网络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发展互相结合、互动互融的,这预示着其应用前景相当广阔。在这样的格局中,区块链将有可能进一步开启以科学技术注入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深刻变革,为优化法治环境、降低法律成本、推进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进一步分析,“徒法可以自行”是具有教育功能的。我们知道,无人驾驶汽车可以自动识别交通信号标识,遵守交通规则;互联网等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区块链和大数据参与并服务于法治评估,“在新一轮的推进法治建设中,以大数据形式开展的评估运动,正在推动法治走向精确、可控、高效、节约的建设路径。未来法治的途径将越来越清晰,不再停留在抽象缥缈的理念层面,而是化身为一项项具体的实践事实。”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以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对于违法行为和执法不当的制约,已经成为趋势。而这种趋势之中,本身就蕴含了一种潜在然而有效的法教育。以封堵违法行为而淡化违法动机,进而以降减违法动机而预防或避免违法及执法不当行为,当然具有提高人们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的教育功能。
四 以技术手段实现价值追求的“区块链革命”
关于区块链的设计原则,国外研究者作出这样的总结:第一,网络化诚信。当编码流程中体现出诚信保障的时候,分布式诚信已经不仅仅依赖参与者的主观意识或行为,而是一种“被诚信”。参与者不能单方面只对自己负责而不对对方负责,编码程序中所渗透的诚信价值观被包括安全、隐私保护、公开透明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所“规定”,不讲诚信将成倍地付出代价。第二,分布式发电。由于系统对于电力的分配是点对点式的,因而可以有效地保障系统的运行,而不会轻易地被外力所中断或干扰。同时,这样可以保障交易的公平,降低“公关成本”,因为外部操控或中介的力量已经不再发挥作用,参与者的权利和机会更加平等。第三,正向激励。参与者越是认真维护系统运行,越是可以得到激励,正向激励与违规代价之间的反差扩大了,参与者的利益和系统运行的正常、顺畅之间是高度一致的,从而使人人都成为“自觉的”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在较大程度上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第四,安全性。每一位参与者可以并且必须使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网络的安全措施不会出现单点故障而值得信任。公钥设计为用户提供加密和解密两把密钥,“非对称加密算法的高级形式”有效预防了欺骗行为或谋取私利的黑客行为,同时也使每个参与者自身成为系统安全的维护者,也提供了良好的可审计机制和回溯机制。第五,隐私保护。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社会运行、人际交往、利益交换、经营活动的重要障碍。将工作与程序的透明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相结合并双向强化,是一项有重要意义的技术突破。第六,权利保护。资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名誉权、平等参与权等重要的权利,由于区块链同公钥基础设施的结合,由于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而得以保护。每个人不可以用不是自己的东西进行交易,也不可以、不必要由别人(包括机构)代理进行交易,权利得到了不受侵害、不被盗用的保障。第七,包容性。包容性体现在降低门槛和普及性、涵盖性,从而扩大机会平等。
以上的设计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价值原则”。这里,“价值”一词,当然
指的是哲学意义上的社会价值、精神价值。我们可以看到,诚信、公正、平等、自由等价值追求在相当深刻的程度上融入这一技术体系,同时也意味着一场以技术手段实现价值追求的“区块链革命”。
区块链设计原则体现了创设者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当然也需要在区块链技术的继续提升和实际应用中不断得到验证和检验。但是无论如何,其“价值原则”的特性已经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同。“从更狭隘且更实际的角度看,这七大原则能够成为设计下一代的高效能及有创新精神的公司、组织及机构的指南。如果我们的设计能够融入诚信、力量、价值、隐私、安全、权利保护以及包容性等元素,那么我们的经济和社会机构就能重建信任。”正因为如此,区块链技术也被人们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加以审视,并获得很高的评价:“我们相信区块链技术是保护人类,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沟通真理、传播繁荣的重要手段。它也是拒绝社会中那些可能会以无法想象的方式生长的阴暗面的手段(就像这个网络拒绝虚假的交易一样)。”
五 价值驱动为区块链技术打开广阔的应用前景
美国著名的网络文化观察评论家、《连线》杂志创始主编凯文·凯利,于20世纪90年代推出《失控》一书,书中涉及到大众智慧、云计算、物联网、虚拟现实、敏捷开发、协作、双赢、共生、共同进化、网络社区、网络经济,等等。该书被称为最具智慧的“预言式”的著作。《失控》中在论述自组织理论时特别提到“群蜂效应”:在蜜蜂群体中,每一只单个的蜜蜂并不知道整个群体如何组织、如何发展,蜂王也不可能有规划或发号施令,但是通过蜜蜂个体间的沟通和小范围协作,整个蜂群实现了较高的组织化程度,能够协调而统一地行动。更重要的是,这种统一而协调的行动是有方向的——不是趋向于混乱和分裂,而是趋向于有利于整体生存的有序与合作,表现出一种“整体自然选择的智慧”。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这样的现象并不罕见。中国两千五百年前的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就包括了关于自组织机制的哲学洞见。“从宇宙形成之前,到当今宇宙乾坤中的万事万物,包括地球上的生命世界、人类社会和精神领域,始终有一种自然而然发挥作用的机制,可以概括地称之为‘自化’机制。即一切事物在这种‘自化’的作用下都可以趋向并构成一定的系统,而系统中一切事物在这种‘自化’的作用下,可以自创生、自组织、自选择、自调控、自演化,实现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从低级有序到高级有序的发展变化过程。这种自化作用机制,就是道。”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并非人类创造的所有组织机构或群团体系都可以向着良好状态、有序状态、进步和发展状态“自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价值取向问题。例如,维基百科体现了良好的、成功的自组织功能,其完全免费并对任何人开放的平台,在设计之初已经高度渗透了价值原则,所有撰稿者、修改者由于遵循了在价值原则基础上的程序规定,因而都在发挥发展和维护的功能。从哲学上来看,就在老子论述“道法自然”的同时,也论述了“惟道是从”,那是因为“道法自然”中所蕴含的“尊道而贵德”的价值追求。正如刘笑敢先生指出:“虽然德在万物的生成与存在过程中扮演着道之具体体现的重要角色,但德更偏重于道之德性规范的意义,所以有‘玄德’之说。”“虽然道本身就代表了老子的价值取向,但这种价值取向更多地是靠德来体现和表述的。”
当我们将视野瞄向区块链技术的时候,看到人们对其应用前景充满良好的预期和很高的评价。这里仅举一例:“区块链生成后,一路令人惊奇,不仅仅在于它对于当下世界的改变,更在于它塑造未来的可能。它像一个具备智能的集群,不断演进出颠覆性的力量。虽然它散落,但并不散乱与无序,而更像一个协调有序发展的,最终具备智慧的有机群体。这种现象在自然界中也有存在。”这里提到的“更像一个协调有序发展的,最终具备智慧的有机群体”,已经涉及到“自组织”机制。我们在前面论述中,之所以关注区块链的设计原则,并充分注意到这些设计原则所蕴含的价值原则,深刻的原因即在于,区块链技术设计原理中所体现的价值追求是值得肯定和关注的,其社会功能和应用前景的内在支撑和动力之源,是其核心部位的、潜在的价值原则。
在构成自组织机制的体系中,一是要有独立平等的个体;二是要有充分交流的条件;三是要形成闭环系统;四是遵循共同的规则。但是,按照耗散结构理论,系统是否走向有序,还要取决于负商的商增,否则正商的商增本身会导致有序的破坏。因此,自组织系统必须是能够与外部环境进行交换的开放系统。以分布式网络微技术底层的区块链体系,通过引入加密算法等技术,构建了透明且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体系,分布式网络和分布式账本共同构建了自组织的交流媒介,通过共识算法、奖惩手段维护组织生态的稳定。总之,区块链一系列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构成了自组织生态体系。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入发展和不断成熟,其自组织、自学习、自成长的功能特色会更为明显。正因为如此,区块链的应用价值、应用前景是十分广阔的。
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众所周知而无需多言。除此之外,人们更为关切和感兴趣的应用领域已经被充分探讨。
公益事业的发展,可能为区块链技术提供发挥作用的广阔舞台。以公益捐款为例,影响参与者积极性的主要因素,一是捐款去向和使用情况不确定、不透明;二是激励与社会认同度的匮乏和模糊。而区块链则可以很好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以捐款去向的确定性、透明性和量化记载、激励的确切性,将有效地推进公益捐款事业良性、持续运行。再以食品安全检测为例,BMB团队通过token机制激励食物生产环节上的每个相关个体去自觉记录食物生产的关键环节,这种“全程监督”无疑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
有人认为,及金融市场之后,医疗健康领域将会区块链的第二大应用市场。患者的医疗信息十分重要,既涉及到知情权问题、数据保留整合与分享问题、在下一步求医问药中继续使用问题、配合治疗问题,也涉及到隐私保护问题、心理问题和生命尊严问题等等。本来,这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但是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必要的公开透明与隐私保护相结合等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有效解决。区块链技术将重要的医疗数据很好地保护、整合、流通、运用起来,将极大地有利于准确诊断,缩短看病流程,防止医患矛盾,等等。同时,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对于医疗保险合约的准确理解和简化理赔过程,简直是一种“对症下药”的应用。智能节点可以实现,从看病、诊断、治疗、用药、复查、医护、咨询、康复到基因数据、疾病预防、养生、保健、药品安全、药品定价、医疗保险与理赔等所有与健康相关的环节都可以“上链”,“区块链+医疗健康”的深层开发应用可以打造高层次、高境界的“生命链”。
所谓“拜占庭将军问题(Byzantine failures)”是共识技术的一种,本质上是在点对点通信关系中,能不能保持信息一致性的问题,也就是信息对称、信息分享、信息通畅、信息完整的问题。所谓“共享经济”,应该看作是“平等经济”,而其中关键的一点,就在于信息的平等分享,在于解决“拜占庭将军问题”。否则,就会出现信息垄断、信息扭曲带来的利益垄断等等侵权和不公正现象。也正因为如此,被认为是解决“拜占庭将军问题”有效方式的区块链技术模式,将对于共享经济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自组织机制、加密经济学、激励机制等形成合力,分布式-点对点模式保证了信息分享的公平、通畅,保证了信息不失真、不扭曲、不滴漏、不梗阻,不仅大大提升了效率,减少磨损成本,而且促成了交易公平。我们知道,信息公平是机会均等、权利平等、公平竞争的基础和保障。老子说“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与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我们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正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天之道”平等价值的实现,因而在共享经济,以至于公共资源共享的诸多领域得以应用。
以上只是挂一漏万的列举。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多元、前景的广阔,既反映了市场的需求,也充分说明其体现了价值原则的技术优势迎合了人类社会的精神和价值追求。所谓“区块链革命”,其内在驱动力在于具有开创性地深化了以技术变革承载价值内涵的趋势。因此,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充分尊重、珍惜、维护其“价值功能”,技术研究应当与社会学、伦理学、哲学、以至于美学等领域的研究密切结合,以价值理性引领工具理性,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更为自觉、更为高屋建瓴,让这一技术革命浪潮中的新生事物为人类的福祉、为人类文明的提升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The Value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Prospect of Block Chain Technology
Han Yongfei
Abstract:
Keyw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