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法医秦明
法医秦明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2,872,616
  • 关注人气:4,36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仅仅说说猝死的问题

(2016-05-11 23:39:59)
标签:

杂谈

    先说说题外话。
    最近因为公务繁忙,没关注到微博,听新浪的朋友说到一起雷某死亡的事件现在呈弥漫之势,我这才深入关注了一下。不知道为何此事会被炒作成这样,相关部门应对是否有问题?
    我看完大致的评论,可以总结一下:一部分人对雷某进行无罪推论,对警察进行有罪推论。一部分人无条件相信警察,为警方辩解。一部分人静待结果。我当然是支持最后那一部分人的态度。
    既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那么在此之前,争论又有何意义?又有何依据?靠警方、媒体、家属的只言片语?还是靠看过侦探小说就自持天下无敌的推理能力?
    我发现很多很多朋友联系我,希望我能出来说两句。对不起,朋友们,我实在不知道该说什么。既然是死亡案件,死者的死因、损伤情况自然是全案的核心。作为一个不掌握任何信息的法医,我反正是不可能做出任何判断的。
      我愿意做的,就是等。
      可能,案件本身从技术层面讲并不难,以我的经验看,很多舆论热点的技术难度都不大。最难的,是怎么让”你信我“。要我说,等权威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出来,死者的损伤机制如何?何种状态下形成?死因又是如何?这一切都会公布于众、真相大白。到那时候,再议论警察的执法过程有无过错就是。犯罪的判刑,处置不当的处分,如果没有过错,也希望舆论还警察一个公道。
    虽然不知道具体信息,但是我发现一部分舆论的焦点集中在死者是否为猝死上。本案是不是猝死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很多朋友对猝死的理解存在误区,那么,作为一个法医,我就有责任对这一种并不少见的非正常死亡方式,进行一个科普。
    以下的文章,是我刊登在中学生科普读物--《科学fans》杂志我的专栏里的一篇文章,在征求编辑的同意后,复制来这里。
    
    我们都知道,人体常见的六种死因为:窒息、损伤、中毒、高低温、电击以及疾病。疾病导致人体死亡这一分类中,就有严重疾病导致的正常死亡,和潜在疾病导致的非正常死亡。这种非正常死亡,因为毫无预兆、死亡过程急骤,所以需要法医来进行甄别。

WHO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者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身疾病而突然发生的死亡称之为猝死。

猝死在法医实践中非常多见。因为很多猝死是存在诱因的,比如睡梦、情绪激动、外伤、饥饿、寒冷等等。尤其是外伤和情绪激动作为诱因的猝死事件,通常是发生在打架、纠纷过程当中,所以很多死者家属会认为行为人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法医鉴定完成后,这类案件当然不会被作为故意杀人案来处理,从而引起死者家属的异议。也有在警务活动中,嫌疑人因为过度紧张诱发的猝死,引起了家属对警方的猜疑。

猝死的病因主要有两大类。

1、心源性猝死。是指由于心脏原因导致的患者突然死亡,这是在法医工作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猝死类型。有文献指出“在心源性猝死的患者中,八成的成人死因与急性冠状动脉综合症有关”。也就是说,法医工作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因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引起的猝死。

简单说,为心脏供血的冠状动脉,因为存在粥样硬化,所以管腔变窄、弹性降低。在有一些诱因的作用下,血管收缩,血管不通畅,从而心肌急性缺血,进而发生恶性心律失常引起猝死。这种死亡是迅速的,前兆可能仅仅是胸闷等不适。

这些疾病,如果不做专门的检查,是难以发现的。而发生猝死的人,很大比例是看似非常健康的人。足球场上跑死、办公室里累死、网吧里熬夜死的案例,大家想必听说过不少吧。

2、非心源性猝死。猝死案例中,还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患者,并不是心脏疾病。比如肺梗死、支气管哮喘、脑血管病变、急性出血性胰腺炎等。

在遇到类似此类案件时,法医应该如何做呢?

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法医应该最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致死性因素进行分析排除。如果可以完全排除其他致死性因素,那么就高度怀疑死者死于猝死。

此时,法医会摘取死者的全套脏器器官,进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此项检验程序繁琐,需要经过组织固定、取材、脱水、包埋、切片、染色、封片、阅片等一系列工作。但是通过此项检验,可以根据组织器官的微观结构病变,确定死者生前患有的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鉴定书的结论会是潜在性疾病导致死亡,但也可以在鉴定书中列出诱发因素的可能性。

因为诱因在整个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是很低的,所以行为人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也根据案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定。老秦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该承担死者死亡的刑事责任。

法医组织病理学工作繁杂,我们的日常检案,对于非疑难复杂的案例,约定的日期是30个工作日。


提炼本文:1、猝死的根源是疾病。2、这种疾病可以是潜在性的、平素不被发现的。3、下猝死的结论之前,必须要排除其他致死原因。4、即便结论分析了诱因,也只是分析推断,并不能确证。5、诱因在死亡中参与度小,换句话说,即便A诱因没有诱发死者死亡,死者也有可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因为B诱因而死亡。


友情提醒:生死有命富贵在天,不必杞人忧天,保持一个健康的生活状态就好。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灯塔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